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方便发生工伤事故伤害的教职工进行工伤认定,新乡学院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附件一)要求,明确如下工伤认定程序:
一、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第一时间通知学校人事处和所在部门主管领导,以便了解掌握职工发生工伤时的基本情况。
二、职工本人或工作部门填写《工伤事故申请》(附件二)并附电子稿,同时提供《新乡市工伤保险科工伤认定的条件及程序》(附件三)中与个人相关的材料,其中《证人证言》(附件四),要求两人以上,证人本人书写。
三、职工本人或工作部门把需要的材料报学校人事处,人事处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部门备案。
四、职工本人或工作部门向学校人事处领取并填写《工伤认定申请》,学校人事处自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汇齐所需材料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五、职工发生事故未及时上报人事处,导致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人事处
201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