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管理,按照中组部下发的《印发<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根据《新乡学院出国(境)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我校对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人员的出国(境)证照实行集中保管。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集中保管范围
我校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人员,其中副处级(含)以上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其证照由组织部集中保管。
二、保管办法
1.上述人员的因私出国境证照由外事处统一保管,请各单位按照《出国境证照上交时间安排表》(附件3)将上述人员的因私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证照复印件一份交至外事处。
2.截止2015年7月1日(不含7月1日)已过期的出国(境)证照不须上交。
3.各单位须同时上交《出国(境)证照上交登记表》(附件1)和《因私出国(境)证照上交汇总》(附件2)。(附件2要求同时上交纸质版与电子版,纸质版一式两份)
4.因故不能按时上交有关证照的人员须本人写出说明,经所在单位行政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外事处将与新乡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共同核实有关证照的上交情况,对不如实上交有关证照的人员予以催交,并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有关证照遗失的人员,个人须写出遗失情况说明,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注销相关证照。
外事处办公地点:A14号楼0310。电话:3682788
外事处
2015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