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7年持续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7号)文件要求,积极应对当前大气环境严峻形势,坚决遏制燃放烟花爆竹对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学校决定在全校范围内(含文化路校区、平原路家属区、东风路家属区)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自觉遵守《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城区全面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的通告》。
二、不以任何事宜(包括开业庆典、婚丧嫁娶、节假日等)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三、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监督,如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由公安部门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校长办公室
2018年3月8日